2014-2024,10年。

企业真是大款,有钱买单也能买单

考试岁月 阿东 833浏览 0评论

    2014年签订的一份采购价格协议合同,签订日期为:2014年1月6日,相关人员最终办理完成时间为:2014年1月10日。这是一份2014年的采购合同。但有效日期从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清理过程中发现这样的问题,能说什么?长期出现这样的问题,拿这些人没有办法。
    2014年1月23日采购拿着一份采购价格协议需要盖章。这个采购价格协议是没有按照基本的要求去做,没有最基本的物料编码信息,这是新品开发,比较急,供应商需要签订价格协议,否则不发货,如果不盖合同专用章,责任你就看着办吧。这份采购价格协议只有一种物料,但该公司还有其他物料,而2014年的年度价格采购协议也没有签。所有物料价格签订不下来,但年度采购合同以及质量协议这些总可以签订的,就是不去做,你咋地?你能怎样?本来可以一同做完所有有关联的工作,就这样分段、分时的做完这工作,这就可以显示工作忙呀、工作多。如此工作效率,不敢恭维!很理直气壮的。但细看合同,对方合同专用章也盖了。合同有效期从2014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而其标题是2013年采购价格协议。反问:这究竟是2014年的还是2013年的价格协议,问住了,无话可说了。
    不明白,2013年暴露出来那么多的问题,一个小小的挂钩价格本为1.70元/件,结果却为2.80元/件,及时发现后将2013年1-10月的多付款扣回,11、12月降价,一共扣回47,860.00元。就这样的事,企业的反应是不了了之,象征性的表示处罚都没有。
    因此,企业采购人员在工作上的行为是很嚣张的。不知道这是背后是真有后台,还是企业真的离不开这些人?!一如既往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说与不说,反应不反应,如何说,如何反应这是自己的本职工作。做与不做,怎么做,如何做这不是自己关注的事情,也不是自己能管得了的事情。既然企业如何行为,只能说这些采购人员傍上了大款,有人有钱买单,也能买得起单。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那就慢慢的将这个钟撞好,撞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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