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24,10年。

为什么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考试岁月 阿东 2 2660浏览 0评论
新准则规定:企业对控制的子公司投资,日常会计实务应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调整为权益法
新会计准则为什么把对子公司的投资由原来的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
   1.其变化原因,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解析是:“尽管权益法可能为使用者提供一些损益的信息,类似于通过合并得到的信息,但理事会注意到,这些信息已反映在投资者的经济主体财务报表中并且不需要向其单独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对于单独报表来说,重点应集中在投资资产的业绩反映上。理事会的结论是,采用成本法编制的独立财务报表具有相关性”。由于国际会计准则对子公司的投资采取成本法核算,本次新准则采取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做法。

   2.新会计准则解释资料也有这种说法:准则中要求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日常核算及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主要是为了避免在子公司实际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之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等情况,解决了原来权益法下投资收益不能足额收回导致超分配问题。————

归纳一下:

1.为了与国际准则一致,简化核算。

2.合并报表采用权益法核算就可以,母公司的报表没必要体现权益收益

3.为了防止子公司实现盈利但不发放现金股利或进行利润分配,母公司由于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却没收到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年末仍需按照虚增本年利润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导致超分配。超分配的部分利润分配就相当于垫付。这一问题改用成本法核算就不会产生这个问题了。其实实务中,母公司分配不分配完全是管理方面的事情,如果子公司和母公司都实现盈利,母公司完全可以不分配利润或者自己定分配比例,也就不存在超分配问题。

例如,2006年度按照权益法确认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但子公司到2007年才由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也就是现金流入要到2007年。但是,2006年末的可分配利润是在权益法核算的条件下确定的。如果母公司的股东提出股利分配要求,可能导致母公司在收到子公司分回的股利之前就先要向它自身的股东分配股利,也就是现金流出在前,流入在后,也就是“垫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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