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产品购销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实收资本变化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问题】
某公司2008年底实收资本金额为500万元,资本公积为100万元,该公司2008年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2009年3月该公司减少资本公积80万元;2009年10月该公司又增加资本公积30万元。问:2009年该公司怎样缴纳印花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根据上述规定,资金账簿印花税应根据“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增加的部分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上述公司资本公积先减后增之后由于未超初始金额,不用补贴印花税。并且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3、小小印花税“会计处理”小不同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核算缴纳印花税时,不需要通过“应交税金”账户核算,而是于购买印花税票或者以缴款书汇总缴纳印花税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等有关费用账户, 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有关账户。这里要特别注意和其他税种区分一下。
这是因为,“应交税金”账户虽然是核算企业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税金,但并不是所有应向国家缴纳的税金都必须通过“应交税金”账户核算。只有必须预计应交
税金数额,并与税务机关发生清算或结算关系的应交税金,才需要通过“应交税金”账户核算,而企业缴纳的印花税,是由纳税人根据规定,按自行计算应纳税额、
自行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方法缴纳的。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预先购买印花税票,待发生应税行为时,再根据凭证的性质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将已购买的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办理完税手续。
可见,企业缴纳的印花税,既不发生应付未付税款的情况,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的问题,即使采取汇贴或者汇缴办法缴纳印花税,也是如此。
例如,某企业2004年2月开业,领受房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证各一件;订立产品购销合同两份,所载金额为140万元;订立借
款合同一份,所载金额为40万元。此外,企业的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账户载有资金200万元,其他账簿5本。2004年12月底该企业“实收资本”所
载资金增加为250万元。计算该企业2月份应纳印花税额和12月份应补纳印花税额并作会计处理。
(1)企业领受权利、许可证照应纳税额=4×5=20(元)。
(2)企业订立购销合同应纳税额=1400000×0.0003=420(元)。
(3)企业订立借款合同应纳税款=400000×0.00005=20(元)。
(4)企业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应纳税额=2000000×0.0005=1000(元)。
(5)企业其他营业账册应纳税额=5×5=25(元)。
(6)2月份企业应纳印花税税额=20+420+20+1000+25=1485(元)。
借:管理费用1485
贷:银行存款1485
(7)12月份资金账簿应补纳印花税税额=(2500000-2000000)×0.0005=250(元)。
借:管理费用250
贷:银行存款250
注意:对于一次购买印花税票或一次缴纳印花税额较大的,为均衡管理费用,在购买印花税票时可先借记“待摊费用”账户, 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待发生应税行为,将已购买的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时,再借记“管理费用”账户, 贷记“待摊费用”账户。
例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2004年3月份购入6500元印花税票备用,4月份与甲单位签订了一份承包金额为15000000元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5月份将其中5000000元的工程项目转包给了乙建筑公司,并签订了转包合同。大华公司应纳的印花税及会计处理如下:
4月份承包工程合同应纳税额=15000000×0.0003=4500(元)
5月份转包工程合同应纳税额=5000000×0.0003=1500(元)
(1)4月份购入印花税票时:
借:待摊费用6500
贷:银行存款6500-
(2)5月份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工程合同时:
借:管理费用4500.
贷:待摊费用4500
(3)5月份与乙公司签订分包工程合同时:
借:管理费用1500
贷:待摊费用1500
4、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如果仅作为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5、签订哪些合同不缴纳印花税,你知道吗?
1. 印花税简介
印花税的设计者可谓独具匠心。他观察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约、借贷凭证之类的单据很多,连绵不断,所以,一旦征税,税源将很大;而且,人们还有一个心理,认为凭证单据上由政府盖个印,就成为合法凭证,在诉讼时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对交纳印花税也乐于接受。正是这样,印花税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誉为税负轻微、税源畅旺、手续简便、成本低廉的“良税”。英国的哥尔柏(Kolebe)说过:“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印花税就是这种具有“听最少鹅叫”特点的税种。
2.印花税的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即印花税的缴纳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只有在税目税率表范围之内的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否则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3.不征收印花税的行为
3.1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印花税
2012年2月20日,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婚姻法》规定,婚后约定一方的财产可以变为共同财产,所以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是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作出的一个约定,并不代表产权的变更,不是一般意义上所讲的普通的赠与关系。因此,按照现行规定,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3.2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需缴印花税
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8.借款合同”中的列举的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需视同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3.3股权出资行为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财税[2010]7号文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3.4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142号)规定:1.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2.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3.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4.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
3.5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餐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2011年11月1 日~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餐饮业微型企业的标准。因此,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目前免征印花税。
3.6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必贴花。
3.7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8签订的租赁合同上记载的物业管理费不收取印花税
由于在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举物业费相关的服务项目,因此物业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3.9工程监理合同是不需要贴花
企业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印花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3.10委托开垦耕地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根据上述规定,委托开垦耕地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3.11企业和职工的借款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视同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3.12借款合同的展期可暂不交纳印花税
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3.13与拍卖行签订的拍卖合同不贴花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根据上述规定,与拍卖行签订的拍卖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3.14对借款人进行综合授信的金融授信协议不贴花
融资授信协议只是一年中金融企业对借款人的综合授信,具体借款时还另有借款合同并贴花,因此,对不属于法规列举的应纳税凭证的金融融资授信协议,不应贴花。
3.15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是不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与被拆迁企业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不属于法规列举的应纳税凭证,不应贴花计税。
3.16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招聘合同,委托其为企业招聘员工,招聘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招聘合同不在印花税应税合同或凭证的列举范围内,因此,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招聘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6、2014年最新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一)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税目和税率(税额标准)
根据应纳税凭证性质的不同,印花税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具体税目、税额标准详见《印花税税目、税率(税额标准)表》:此外,根据国务院的专门规定,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应当按照书据书立的时候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出让方按照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三)计税方法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四)免税
1.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7)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8)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
2.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印花税:
(1)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
(2)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3)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
(4)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
(5)个人销售、购买住房。
3.自2010年9月27日起3年以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可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可以免征印花税;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设计的印花税可以免征
详细图表点击本问题标记详细查看。
7、现在个人买房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8]137号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请注意,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但个人购买非住房仍征收印花税。
8、房地产企业合同印花税应计入哪个科目 ?http://www.cnnsr.com.cn/jtym/swk/20091113/2009111316244036232.shtml
【问题】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的开发过程中会发生很多工程类合同,尤其是总包施工合同。合同应缴印花税金额较大,请问在账务处理时,是该列支开发成本还是列支管理费用?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
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合同的印花税可以计入管理费用。
9、印花税应归属什么会计科目?
问: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下核算,在实际业务处理时,请问企业计提的印花税是否可以通过应交税费科目归集?同时,请问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是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还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确定?
答:
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保险)按规定应交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交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发生的印花税不在应交税费科目中核算。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四条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通过以上描述,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是应该在业务发生时确认,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
10、印花税是按照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贴花?
我想问一下销售印花税的计提,是按含税还是不含税?比例征收是不含税额。
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合同应按购销金额0.3‰贴花。
所以,如果贵企业是属于签订的合同,则视合同中是否含增值税而言,如果合同所载金额是含税金额则需要按含税金额贴花,如合同所载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则不需按含税金额贴花。
据我们判断,您可能要问的是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对于核定征收印花税目前总局无明确规定,各地所掌握的不同。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征印花价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3]103号)“随着1994年1月1日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原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分别按购销金额和加工承揽收入的计税口径发生变化。为此经研究,对从1994年1月1日起书立领受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的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与行为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财行函[2001]23号)“四、关于对单位及个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问题。根据《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对买卖双方签定商品购销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单位及个人,其“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的计税金额,均以购进商品付给对方的全部价款和销售商品收到对方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而贵企业应执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鲁地税函[2005]29号)“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比例×适用税率”“第十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控制比例如下:(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2、商业批发企业: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但山东省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建议您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11、营业执照发生更换,是否需要重新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13号)第五条规定:“对因各种原因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的,均视为新领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应按规定纳税。”
12、事业单位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最近,我单位准备采购部分固定资产,通过政府采购流程与某机械制造企业签订了一份金额为800万元的政府采购合同,该项政府采购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合同的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应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同时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上述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因此,事业单位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时,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你单位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应按购销合同税目缴纳2400元印花税。
13、权利许可证照、资金账簿印花税交纳具体税目
内容 1、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的具体范围?
2、资金账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印花税以前年度已缴,是否需要年年缴纳?
答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2、资金账簿印花税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缴纳,是一次性缴纳,不需要年年缴纳。但是由于转增资本、企业合并等原因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超过以前贴花部分的,按新增部分贴花。
14、购置固定资产是否需缴纳印花税
答:对于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如电脑等),如有购销合同的,按购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税贴花;如无购销合同,且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为核定征收的,应按购置固定资产全额的万分之三核定征收印花税。
15、外币合同计算印花税时以哪一天的汇率为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16、银行贴现合同或票据是否要贴印花税吗?
问:银行贴现合同或票据是否要贴印花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
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规定: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薄;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8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您的理解是正确的。银行票据贴现业务不是贷款业务,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征印花税。
17、以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印花税?
我公司以在建工程投资设立另一全资公司,在建工程未办理产权证,请问,该投资是否应按产权转让合同缴纳印花税?谢谢。
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对于以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相关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认为,借鉴财税[2003]16号文中的规定,贵公司将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根据投资协议等可以界定为实质上发生了产权的转让行为,应该按“产权转让合同”缴纳印花税。
18、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和管理费如何缴纳印花税?
问:我公司将一处房产对外出租,租赁合同中分别规定了应付的租金和管理费,此管理费为代收的物业管理费用,请问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贵公司应当按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金额进行贴花。印花税只对列举的凭证和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贵公司的租赁合同中只有租金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并且合同分别记载了应税的租金和非应税的代收物业费用,则可以只按照租金计算缴纳印花税。如果合同中的租金和管理费是按照总金额记载的话,则要按照合同总额贴花。
政策依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19、哪些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问:您好!我公司因涉及的业务较多,签订了各种合同,为便于判定印花税的适用范围?能否请列举常见的不需缴纳印花税的合同范围?同时,咨询如下合同是否不适用印花税征收范围?1、IT年度维护费(日常设备保养,如遇损坏,更换备件);2、售后服务合同;3、营销活动的代理合同;4、新车上市代理合同
答:
《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法规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十四、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凭证?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49号)
三、经销商、销售代表为安利公司提供代理销售服务,由于安利公司与经销商及销售代表之间只存在代理服务关系而不存在购销关系,不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不需要贴花。企业所签订的IT年度维护费(日常设备保养,如遇损坏,更换备件)合同、售后服务合同均不属于所列举的应税凭证。营销活动的代理合同、新车上市代理合同,如果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存在购销关系,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20、印花税涉税问题解读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在印花税纳税中存在许多涉税问题,本文主要介绍一下常见的涉税问题及注意事项。
1.财产租赁合同
涉税问题:房产租赁合同未贴花。许多纳税人承租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房产,但在签订合同时却未按规定贴花,从而造成少缴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 械、器具、设备等,应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注意事项:(1)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其税额不足1元的,应按1元贴花。(2)有些财产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多个年度或月份,应就租赁期合同总金额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贴花,而不应分期贴花。例如,某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房产,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30000元,应在签订时贴花30000×5×1‰=150(元)。
2.财产保险合同
涉税问题:汽车保险单未贴花。当前许多纳税人拥有汽车,而一般汽车每年办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单。《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因此,纳税人应对签订的合同性质的保险单按规定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要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注意事项:汽车保险单贴花,计税依据是保险费金额,千万不能将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计入保险费。例如,某纳税人一辆汽车交强险保单总金额为1310元,其中车船税为360元,交强险为950元;商业险金额为4250元。则纳税人应贴花(950+4250)×1‰=5.2(元)。
3.借款合同
涉税问题:向银行借款的合同或借据未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照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注意事项:(1)小微企业暂不贴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2)纳税人向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其相应的合同或单据不贴花。(3)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特殊形式借款合同的贴花,应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执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涉税问题:总分包合同按差额贴花。建筑业企业在承包工程后,经常将部分工程对外分包,这就需要再与分包方签订合同。这时,总包方既要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又与分包方签订合同,在计算总包合同印花税时,是按减除分包合同后的金额作为依据,还是按合同总额计算,往往容易犯错误。
注意事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不管是总包、分包还是转包,每次计算印花税时,都应该按照签订合同的总额作为计税依据,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并且每次参与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应缴纳相应的印花税。此外,有些小型装修企业及个体户,在接到分包工程时,往往都容易疏忽缴纳印花税,认为总包方已缴纳过印花税。其实,不管分包多少次,只要签订合同,双方每次都应按合同总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21、关于印花税购销合同征收比例问题
问题:
我公司一直按照购销合同金额的100%缴纳印花税,我看现在新出的深圳市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可以按照购销合同的70%征收印花税,那是不是去申请了核定征收才能按照购销合同的70%征收印花税呢?如果没有申请是不是一定要按照购销合同的100%征收呢 ?
答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的购销金额,是指合同上购销全额。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22、物业费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9月29日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发布]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由于,物业费未被列入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中,因此,对于合同上的物业费项目,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3、同酒店签定的入住协议是否缴印花税?
问:为了安排外地同事在本地出差期间的住宿,企业会与驻地附近的酒店签订协议,约定好房间价格以及定房程序等。请问,这样的合同(协议)是否需要贴印花税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即印花税属于正列举式税种,其征税对象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不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我们理解企业会与驻地附近的酒店签订入住协议,不属于上述列举范围,因此,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24、500元以上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531号)规定:“ 纳税人应按印花税“三自”缴纳的原则贴花完税,一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以税收缴款书的方式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的契税征收窗口,应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应监督其即时缴纳印花税。”
25、签署为期十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内容:我单位与另一单位签署了为期十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我是出租方,租金为一年一收,请问印花税是按十年的租金收入一次性交纳还是按今年收到的一年的租金收入交纳呢
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和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按房屋租赁合同所记载的租金金额一次性全额征收。
25、16种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合同—你知道吗?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19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5.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2006]162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9.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url=]咨询[/url]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0.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url=]调查[/url]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11.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12.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例如通过网络订书、购物等。
13.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14.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
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号、国税发[1991]155号、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15.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16.培训合同
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26、融资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88]国税地字第030号)文件的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根据合同所载的租赁金总额以0.005%的税率按照“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27、企业退房时能否退回印花税?
问:企业购买房产后因故退房,能否退回已缴纳的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文件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的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回。
28、小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
【阅读原文】审核通过即可使用问:我们是一家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下,日前与某银行签订了一项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的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文件规定,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因此,若该企业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餐饮业微型企业的标准,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目前免征印花税。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29、股权转让协议以零元转让是否还需要贴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规定,
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二、对不属于第一条所述情况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转让股份的面值,税率为4‰。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之间股权无偿转让行为,应按股份的面值万分之五贴花。
30、认清印花税误区 减少涉税风险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它具有征收面广、税负轻、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完成纳税义务等特点。印花税虽税负轻,但由于人们对印花税的纳税人、纳税时间、计税依据等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实践中常常有纳税人违反相关规定,未能按期足额缴纳印花税,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误区一:合同一方贴足印花即完税。
A、B公司两家公司因业务需要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在项目完成后,A公司的经办人员将咨询费用送到B公司,在取发票时看到B公司持有的合同已作了贴花,便认为是已缴清了印花税,回到A公司也没再提起缴税的事。不久,税务机关上门进行日常税务检查,在查阅账簿、合同、发票等资料时,发现了该咨询服务合同未依法缴纳印花税的问题,于是对A公司作出了补税和罚款的处理。
税务人员对处罚决定进行了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也就是说,对合同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纳税义务,均应按照合同金额贴足印花。
误区二:不确定金额的合同无需贴花。
税务机关在一次对某建安企业作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多份工程承包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财务人员陈小姐解释,由于这些承包合同签订时没有具体金额,要待竣工结算后方能确定费用,因此无法计算印花税。没有确定金额的合同就无法贴花了吗?
这种做法显然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这些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如案例中约定合同金额按实际结算确定的工程承包合同,还有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按实现利润分成比例收取,或者财产租赁合同中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等等,都应在签订时先按照定额5元贴花,待结算后再按实际金额补贴印花税。
误区三:多缴的印花税可办退税。
赵小姐以高价出租了一处商业旺铺,双方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并按租金收入缴纳了印花税及其它相关税费。三个月后,承租方生意不理想,难以继续承受高价租金,便与赵小姐协商要求调低10%。适逢赵小姐资金周转紧张,一时难以找到更好的承租方,于是她便答应了对方的要求,从第四个月起减掉了10%的租金。精明的赵小姐转念一想,减少租金后的印花税岂不是多交了?应该是可以办理退税的。于是,她带着已贴花的租赁合同来到了税务局。
然而,工作人员却告诉赵小姐,印花税票是不能办得退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金额有所增加,则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即已贴印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误区四:合同没有按期履行不用贴花。
日前,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进行了处罚,要求其补缴了印花税并加收了滞纳金。原来,去年该房地产企业在对外分包建筑安装工程时,有几份过百万金额的安装合同没有按规定贴花。财务人员解释是因承包方原因最终未能按期履行,于是便认为没有履行的合同是不用贴花的。
显然,财务人员的做法是违反相关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故合同签订时就应当贴花,履行完税手续,无论合同是否按期履行,都一律应当按照规定贴花。
为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应熟悉印花税的相关规定,避免因认识误区导致的涉税风险。
31、借款合同印花税常用知识
问:公司给公司借款,借款印花税怎么算,是根据借款合同还是根据具体的发生额,借款合同是一年期的,但发生的时候可能借了还,还了又借,每次发生的金额也不一定相同,这样一年根据发生额累加的金额就超出借款合同上的金额,请问一下公司应怎么算印花税?
答:关键是合同怎么签订的,如果是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是企业与银行,企业与企业之间较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的规定,借款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的,就不另贴花。
如果不是周转性合同,那么按合同上面记载的借款金额贴花。
印花税同其他税种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⑴征收面广,税源广泛。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频繁,书立、领受和使用凭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因而对书立、领受的凭证征税,其税源广泛。
⑵征收简便,费用低廉。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自行计税、自行纳花、贴花、销花的办法,税务机关只负责检查等工作。因此,征收比较简便而且征收费用少。
⑶不退税、不抵用。对企业溢贴或多缴的税款,不予退税,而且也不许抵用。
⑷轻税重罚。印花税税负轻,最高税率为1‰,最低税率为0.5‰,但对于未贴、少贴或揭下重用印花税票者,可处以重罚。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不同纳税对象,分别称为立合同人,立帐簿人,立据人,领受人。
(一)各类合同的纳税义务人是立合同人。
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义务。如果一份合同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的,签订的合同的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
(二)营业帐簿的纳税义务人是立帐簿人。立帐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帐簿的单位和个人。
(三)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义务人是立据人。所谓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该项凭证是由两方或 两方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书立的,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
(四)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义务人是领受人。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