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24,10年。

养老金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待遇不降 不与企业保险并账运行

行业资讯 阿东 490浏览 0评论

14日下午国务院正式向外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下称决定),对争议多年的养老金“并轨”一锤定音。

根据《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实施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早与文件2015年1月3日的发布时间。

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同的制度,有些出乎意料的是,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改革将立足与增量改革,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于中人设立过渡性养老金,保障待遇水平不降低。

制度模式与企业相同

改革的对象分为三类,分别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具体的参保方法和企业相同。决定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养老保险的计发模式也与企业相同。

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保持待遇不下降

决定称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即“老人”),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即“新人”),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即“中人”),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中人”是改革的难点,涉及到到庞大的隐形债务,中人改革之前参加工作的缴费“窟窿”如何填补是一个关键问题。

决定只是规定了中人的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与企业分账管理

自从去年2月份,国务院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之后,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已经分为“职工”和“居民”两大体系,因此业内有预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将与企业养老养老险基金统一管理,不再单设基金运行。

决定却出乎意料地提出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建立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决定还要求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决定对职业年金的管理进行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同时集中受托管理其职业年金基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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