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24,10年。

研发费加计扣除还能更给力

会计实务 阿东 573浏览 0评论

四川省国税局统计显示,2013年四川省国税系统管辖的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共527户,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24万户的比例很小;2009年~2013年全部加计扣除额为182.03亿元,减税33.50亿元。无论从企业数量还是税额看,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应用还有很大空间。
现实:优惠含金量高但受惠企业少
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刚结束,四川省国税局就对近5年管辖范围内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情况进行了统计。统计显示,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促使企业科研投入逐年增加,企业数量、项目数量以及金额呈逐年增加趋势。
2009年~2013年,累计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达到2054户(次),累计税前加计扣除金额182.03亿元,税收实际优惠额达到33.50亿元。
5年间,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由2009年的327户,扩大到2013年的527户,增加200户,增长 61.16%,年均增长率为12.67%;实际享受加计扣除金额2009年为24.82亿元,2013年达到46.2亿元,增加21.38亿元,增长86.14%,年均增长率为16.8%(见下表)。
成都光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陈世慧告诉记者:“2009年到2013年,我公司符合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费用金额为38430万元,减免所得税金额共计4804万元。科研项目加计扣除政策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好处。首先,为企业从事研发项目提供了较为宽松的货币资金。其次,增加了企业净利润,增强了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近5年,我公司依托国家级技术中心,累计投入科技活动经费近4亿元,投入新项目12项。目前,公司新产品开发以每年新增10个以上的速度增长,开发能力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通过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公司新产品销售收入比重不断增加,从2004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30.85%提高到2013年的70.98%,新产品产值从2004年的1.8亿元上升到目前超过11亿元。目前,我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中高端光学玻璃已经占据了全球1/3的市场份额。”
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财务资产处副处长高世富介绍,2009年以来,川庆公司共开展近千项科技攻关,科技研究开发支出32亿元,获得授权专利647件(其中发明专利158项),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67项。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作为公司关注的最大的激励自主创新科技政策,它既增加了公司盈余,更激发了自主创新热情,使公司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他感慨地说:“2009年~2013年,我公司纳税额从22亿元增加到28亿元,研发费加计扣除减免所得税金额达8000万元。如果没有该政策扶持,公司科技项目数量、质量都将不得不进行缩减和降低。”
但是,从享受优惠的企业占国税系统管辖企业的比例看还非常低。截至2013年底,当年实际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共527户,而四川国税系统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20.24万户。享受到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数量还比较少,还有很多企业没有享受到该政策,该政策的优惠面还有很大扩展空间。
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情况?最近,四川省国税局就研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的落实情况专门召开了纳税人座谈会。
分析:三大原因影响政策效果
从四川省国税局的调查和企业反映看,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少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政策适用范围比较窄,规定过严;二是认定主体不明确,各部门配合不顺畅;三是部分企业对政策理解不到位,操作不规范。
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比较窄,规定过严。
高世富说,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2013年,实际发生研发费约32亿元,在审核后,实际申报11亿元,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有21亿元,约为申报扣除金额的两倍。有些费用,财务人员认为与科研项目是直接相关的,如研发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研发成果的检测费、知识产权申请费等应全部列入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但直到目前,也仅有部分被列入加计扣除的范围,而多数费用仍然不能加计扣除。
中国医药集团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吉建航给记者看了2013年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表。该公司2013年科研费用5252万元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有730万元。其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包括:差旅费108.8万元、专家咨询费86万元、劳务费16.8万元、会议费8.7万元、知识产权事务费67万元等。他告诉记者,这些费用是否属于文件规定与科研项目紧密相关的费用,税企双方争议很大。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采取正列举方式对属于加计扣除范围的加以确定,因此一些税务人员认为凡是被列举项目就属于加计扣除范围,反之则不属于加计扣除范围。但在企业实际进行科研过程中,很多费用与项目直接有关,也是项目直接成本的一部分,由于没有被明确列举,而不能加计扣除,显然不合理。
认定主体不明确,各部门配合不顺畅。
加计扣除税收政策涉及范围广、项目多、认定技术难度大。《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这两个目录所包含项目的广泛性、技术性,决定了必须由目录的主管部门对项目作出政策符合性的权威认定,才能确保加计扣除税收政策正确贯彻执行,否则就会出现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税务机关与企业就项目是否属于规定目录项目各执一词,争议不断;二是在项目缺乏权威性认证情况下,很可能导致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项目不能享受,不该享受的反而可能受惠,人为制造政策漏洞,有失政策的公允性;三是缺乏统一规范的认定程序,导致执行政策工作混乱。
《办法》在政策设计、税务管理环节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包括规定不明确、定义含糊不清、程序不明确、条款之间相互不衔接、文件规定与企业实际情况脱节等等,导致企业享受优惠的难度很大。
四川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有关人员介绍,按照《办法》规定,研发费加计扣除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对这类项目的认定,由于有关部门有相应的管理办法、相应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因此确定企业是否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相对容易。第二类是对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他企业,符合《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认定存在一定困难。该指南由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五部委发布,但没有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没有将执行加计扣除税收政策需要与税务部门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的事项,作为本部门的工作内容,列入各自工作范围,明确相应的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办法》实际上没有明确的认定主体。税务机关不是项目的主管部门,也不是科技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就其职能和业务管理范围而言,只能以有关部门对企业科技投入项目的专业、权威性判断作为依据,决定是否给予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因此,认定主体的缺失是加计扣除政策执行的一大难点。
部分企业对政策理解不到位,操作不规范。
四川省国税局的调查显示,有部分企业对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理解不透,操作不规范,导致没有享受到加计扣除优惠。
建议:扩大范围完善程序
实施研发费加计扣除是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重要措施之一。纳税人期盼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扩大优惠范围,完善执行程序,使其真正成为推动企业创新的有力工具。
首先,改变研发费税收优惠方式,采取降低税率的方式给予科技投入税收优惠。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所得税直接减免,另一种是提高抵扣比例。基于我国税收管理和企业核算的现实状况,采取降低税率的方式可能更适合我国的国情。
其次,明确项目认定部门、认定程序,建立健全项目认定工作机制。针对目前企业加计扣除项目认定工作不统一、不规范的现状,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协作,共同解决好加计扣除前置环节中项目认定这一核心问题,确保项目认定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准确性。
再次,改进对限制性费用项目的规定,尽可能与会计核算原则、标准相匹配,尽可能在项目定义、计算口径等方面与会计核算原则及标准相匹配,达到基本一致。
企业提出,应该完善研发费用归集起止时间的规定。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税务处处长孙自强认为,一项研发项目往往分为若干个阶段,包括:小试阶段、中试阶段、工业化放大阶段、成熟应用阶段。研发费用的归集应考虑到项目的整体性和持续性,不应以立项和验收为起止点将研发费用人为割裂开来,应遵循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将项目发生的必要研发费用全部囊括。一项大的研发项目往往要跨年度,建议只要在正常的立项时间范围内的研发费用的扣除不必再办理其他手续,以节省企业的人力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另外,要考虑研发的实际,管理方法要科学。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殷正康指出,《办法》规定,对企业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受托方应提供该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受托方费用支出明细难以取得,企业不能及时或根本不能取得费用明细,因此这部分费用均未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而实际上企业委托开发是事实,费用也确实发生过,税务规定应多从企业实际考虑。实际上即使受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但资料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委托企业再对外报送相应资料,风险却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增大了委托方的涉税风险。希望税务机关出台更好的处理办法,既能保证企业的利益,又减少征纳双方风险。
提醒:吃透政策规范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教授高金平提醒纳税人,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定要准确理解相关文件规定。
第一,享受加计扣除的范围必须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且必须符合《办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列举的项目。
第二,需要报送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可以是企业自主决定列入本单位研究开发计划,也可以是经企业申请,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列入研究开发计划。企业自主决定的,应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第三,企业委托外单位研究,委托方允许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是指委托方实际发生的税法列举的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并提供受托方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受托方提供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需附报与支出相关的合法有效凭据复印件。
第四,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不得将生产领用的原材料计入研发费用,生产设备同时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其折旧数额应在会计处理时采取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研发支出和生产成本。
第五,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当按照不同开发项目明细核算研发支出,并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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