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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活动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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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存货投资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务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温馨提示:股东既可以以货币投资,也可以以非货币投资,但前者不得低于30%,非货币投资必须经过评估。

一、接受存货投资的财务核算

新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如果被投资企业接受的是存货投资,且是增值一般纳税人,则会计处理为:

借: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实收资本

否则会计处理为:

借:存货

   贷:实收资本

二、接受存货投资的纳税处理

接受投资的存货其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相同。如果纳税人通过非商业目的实施避税,由减免税或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通过非法手段提高评估价格,来增加被投资方资产的计税基础,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接受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行合理调整。会计上也应按公允价值调整账面成本。

对于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和计税基础的确定,也可比照上述方法处理。

企业成立后,需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部分股东以货物(不含固定资产)进行出资时,为了尽早完成《公司法》规定的验资义务,在被投资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前,向被投资企业移交货物并开具专用发票,但被投资企业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来销售货物转让时还必须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税负较重。

温馨提示:建议对于存货应当在被投资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再进行移交和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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